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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指南

2023-03-15 09:23:44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现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指南公布如下: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管理,确保证书数据真实、规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其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进行的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以下简称证书数据)生成、存储、传输、处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负责接收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传的证书数据,并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证书数据查询服务。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书数 据管理,接收经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 构生成的证书数据,归集后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上传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有条件地区可建立省级证书数据管理系统。

第六条 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评价 机构负责本机构的证书数据管理,对其产生的证书数据真实 性、合规性等负主体责任,并及时将证书数据上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章证书数据上传

 

第七条 证书数据应包含下列字段:持证人姓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名称、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构名称等。如遇证书样式改版变动,相关数据从其规定。

第八条证书数据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生成证书数据,上传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证书数据进 行审核,确保证书数据真实,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职业(工 种)及等级应当在评价机构备案的评价范围内。有条件的省 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采用系统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证书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条 评价机构应当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上传 证书数据,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收证书数据 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传部中心,部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实现合规证书数据网上查询。

第十 一 条 对未通过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部中 心审核退回的证书数据,评价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并重新上报。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上传证书数据,造成逾期的,须书面说明原因。自发证日期起逾期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不予受

理。

 

第三章证书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擅自向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传证书数据,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系 统中的证书数据。传输、审核、修改、删除等数据操作应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的证 书数据需更正时,评价机构应当书面说明更改原因,经省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报部中心更正。证书数据中的姓名和证件号码,原则上只能更改其中的一项。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的证 书数据需删除时,原则上应当在取消持证人已享受与证书挂 钩的相关待遇后,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删除申 请,并说明删除原因,报部中心删除数据。证书数据仅可逻辑删除,不可物理删除。

第十六条 不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应当 继续承担证书数据的复核、更正、撤销等维护职责;对评价 机构主体灭失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证书数据的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 术,对证书数据进行筛查预警,暂停可疑证书数据查询服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复核处理。

 

 

第四章证书数据查询及共享

 

 

第十八条证书数据中的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等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持证人及所在单位、评价机构和政府部门根据 工作需要,可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查询平台中查询证书数据;其他个人和机构不得擅自查询他人证书数据。

第二十条查询证书数据时,应提供证书编码、持证人姓名和证件号码中的两项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证书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相关机构共享管理权限内数据,用于提供政府公共决策支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公共服务,任何机构不得将证书数据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需要共享证书数据的相关机构,需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途、使用场景、使用期限等确定是否共享,并做好单向隔离、权限控制、流量监控等信息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章证书数据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应当采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满足国家网络 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技术要求,定期对证书数据进行备份;服务器及存储设备应当专机专用,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或操作。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价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书数据的生成、审核、上传等工作,签订《诚 信承诺书》,依规使用证书数据交换平台账号、数字安全证书和登录密码。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价机构应当建 立数字安全证书及登录密码管理制度,采用高强度的密码设 置并定期更换,数字安全证书和登录密码不得向他人出借或泄露,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价机构、证 书数据共享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证书数据相关工作中 出现违纪违规的,依据《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通过各类竞赛核发的证书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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