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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best365网页版登录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学习形式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属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于新生报到截止日期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重点审核加分和免试条件考生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入学者,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年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须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入校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入学超过一学年的;
(二)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三)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需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办理转专业的具体程序:
(一)在校本部上课的学生转专业,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核实、签字后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室复核,经由继续教育学院班子会议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函授站点上课的学生转专业,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函授站点负责人核实、签字同意后,将申请表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科室复核,经由继续教育学院班子会议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全国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档案材料不齐全者;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条 办理转学的具体程序:学生转学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河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停课治疗、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 办理休学程序:需休学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部门证明,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专科学制均为2.5年,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应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无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具有双重学籍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不论哪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档案,作为毕业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考试的形式。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课程成绩按课程考试占50、平时成绩占50%比例折算;平时成绩评定内容包括到课率、作业、答疑等;考查课程成绩按课程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考核分课程结束考核、学年补考和毕业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缺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五条 毕业前需要提交毕业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或毕业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成绩单必须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通过政治思想品德鉴定,经学校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只能开具一次。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