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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3-04-20 16:09: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阳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阳市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宛科〔2021〕3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阳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下拨的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安排经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各特派员团工作经费和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目标引领,合理配置,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向市政府申请,按照相关要求划拨到市科技局。在确定选派任务之后1个月内,由市科技局按照科技特派员选派协议书约定开展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对受援单位提供科技服务(包括财务指导服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过程中与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应由专项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各特派员团工作经费和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工作经费,经费数额以选派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团工作经费是指用于特派员团集体活动(科技服务)开支,包括:租用车辆费用、技术资料印刷费、展览费、宣传费、特派员外出培训费、下乡服务所用设备和物资(包括小型农机、模具、种药肥等农业生产物资)以及临时外聘人员劳务费、财务指导服务费等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管理费用是指科技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为推动和规范科技特派员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科技特派员选派评审费、科技小院评审费、差旅费、文印费、劳务费、财务费、咨询费、宣传资料费、会议费、考察学习费、对外联络费等与管理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相关的费用。

上述科技特派员选派评审费是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每年对科技特派员资格审核而组织评委审查所发生的费用。

科技特派员管理经费由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统一使用,各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个人工作经费由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统一使用。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根据费用发生相关票据到科技特派员服务团所依托单位,凭据报销。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年度结存应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原则上两年内使用完毕。

科技特派员中止服务或拒不完成协议,各县市区科技局有权中止其选派任务,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在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出现因故中止服务、更换人员等重大事项,各县市区科技局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技特派员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其他违反相关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选派、追讨资金等措施。

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纪律的行为提交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线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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