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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2023-03-17 11: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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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根据实验教学情况,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度。


2.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修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3.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本单位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院每年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的1%~2%设立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维修范围及原则


第五条  教学和教学科研共享仪器设备属正常磨损、损坏的,学院保证维修经费。


第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项目经费自理,学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七条  属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等,按《best365网页版登录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厂方联系,由厂方或供货方维修。


第九条  保修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与供货商或厂家协商解决。


第十条  对于已到寿命周期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十一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学院将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未使用,原则上不予立项维修。


第三章  维修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教学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进行电话预约,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及时组织人员安排维修。


2.维修人员接到报修电话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报修仪器进行检修,并填写《best365网页版登录仪器设备维修单》;一般故障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复,特殊故障应向报修单位实验员说明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和修复时间。


3.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维修方共同验收,并在《best365网页版登录科教仪器设备维修单》签字认可。


4.设备维修实行保修制度,其保修期原则上定为半年;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使用单位与维修方签订维修质保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5.仪器设备需要送外维修时,维修人员需签署意见,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由使用单位送外维修或联系校外技术人员来校维修。


第四章  维修保障


第十三条  为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建立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维修人员为主,仪器公司售后服务和社会专业维修公司为辅的仪器设备维修保障体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联系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技术资料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


3.使用人填写的“best365网页版登录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日常使用等情况。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各单位仪器管理人员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报修。对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超过95%、综合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对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维修不及时、维护不到位、完好率差的单位和个人,依学院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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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防止积压浪费及损坏丢失,保证教学及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部门应该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指学院的教学仪器、科研、办公自动化、网络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院分管院领导统一领导,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为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单位实验室具体管理。仪器设备的购进、调入、调出、增减等,均要到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凡由财政性、非财政性资金购置、上级拨入、接受捐赠、自制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学院资产,由学院统一管理,建账、建卡,按照本办法管理。合作企业提供的学院仅有使用权的仪器设备,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好、用好设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全过程,必须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和经济管理,提高利用率、完好率,降低运行费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的方针,从学院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改造陈旧落后设备,鼓励自己动手,开发、研制新型教学及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等,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或附件后,整套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属于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单价在500元以下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品,按《best365网页版登录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不论何种经费购入或无偿调入、自制和捐赠的仪器设备,都必须按实际价值入账。


第十一条 因维护、维修,更换原有零配件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原值。


第三章 购置


第十二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以实验室、实训室建设形式立项建设,分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计划,以项目形式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必须进行可行性调研与论证,撰写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对教学或科研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定量预测分析仪器设备利用率,实验、实训开出率,投资效益等指标。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的适用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等;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购置前要填写《仪器设备购置审批表》,逐项填写型号、规格及有关技术参数,如因填写不清或填写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填写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具体实施,购置过程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best365网页版登录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一定数额设备购置专项经费,资助单位利用自有发展基金改善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条件的项目。申请资助的项目须提交项目申请,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自有发展经费使用额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签订采购合同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安装技术要求,进行仪器设备安装前的场地清理,水、电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要会同使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开箱验收。通过开箱验收的仪器设备应填写教学仪器设备开箱验收记录。通过开箱验收的仪器设备,方可安装、调试。开箱验收内容包括:


1.包装箱是否完好,开箱后仪器设备的整体是否有损伤;


2.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技术指标是否与合同一致、齐全;


3.附件、零配件的规格与数量是否与合同一致、齐全;


4.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5.发现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及时与供货单位交涉退换。如果是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向当地商检部门报告,取得有关商检证明,以便在索赔期(到港后90天)内交涉索赔有关事宜。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仪器设备性能验收,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性能验收单》。验收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与附件是否为最新生产的原装正品;


2.仪器设备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出厂标准;


3.仪器设备性能与指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4.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


第二十条 由于验收不及时或验收工作中草率行事造成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缺少技术资料不能使用的要追究验收小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以实验、实训室为单位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制。贵重仪器设备以台套为单位,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制。实验、实训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分组使用制度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持证上岗使用和操作。管理人员要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查、检修,并建立完整的运行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使用原始记录,按时填报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情况调查表,并写出效益分析报告,经校产科审核后上报分管院领导。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或贵重仪器设备专管员应具有能排除仪器设备一般故障的能力,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仪器设备完好率必须保持在9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开始前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应检查仪器设备,并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办理使用手续。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整理、复原,并向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办理交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或贵重仪器设备专管员变动时,应履行交接手续,各单位主管领导及校产科管理人员参与交接过程。如果调离人员仪器设备交接手续不清,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因教学、科研需要必须拆改时,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校产科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锈、防腐蚀的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为全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各单位为仪器设备的直接管理单位。学院计财处负责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的建设与管理;校产科负责仪器设备台账的建设与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明细账的建设与管理。


1.计财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并按教育部规定设置一级分类账和分户账;


2.校产科设置与计财处、使用单位相对应的分类账、分户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全院教学设备管理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及管理工作;


3.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


4.使用单位应依据固定资产卡片,填写并及时粘贴仪器设备标牌,确保账、物、卡相符;


5.计财处、校产科、使用部门要每年进行一次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卡相符。


第三十条 添置的仪器设备,须经验收方可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调整、调拨,须填写仪器设备调拨申请单,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校产科办理调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内部实验、实训室之间借用仪器设备,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校产科协调;校外借用,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应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收取适当的折旧、损耗费。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实验、实训室要及向校产科报告,校产科要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分析故障原因,追查责任。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照《best365网页版登录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将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账、物相符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实验、实训室,系(部),学院三级维修制。仪器设备一般故障,由实验实训室或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仪器设备中修、大修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后及时修理。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的培养,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高水平维修队伍。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使用单位要向校产科报送《best365网页版登录仪器设备报修单》。校产科组织有关人员确定修理类型和维修方案。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无力维修的一般仪器设备故障,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组织院内有关技术人员维修;学院无力维修的故障,实验设备管理组织返厂维修或外协维修。


第三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故障,正常维护除外,未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批准,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卸或修理。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在院内维修时,维修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记录;仪器设备修复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测试与验收。


第八章 报废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所有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购置,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报废。


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学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按仪器设备使用效能划分


1.经技术鉴定,仪器虽然完好,但各项技术指标已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造利用,属于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理,或者修理费用超过原值50%以上。


3.属于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


4.仪器设备虽能使用,但继续使用可能会发生危险,造成事故。


(二)按使用年限或使用机时划分


1.计算机使用6年以上;电子仪器使用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1500小时或累计使用时数达到12000小时,故障多、性能差,可靠性低,经过多次维修无法达到使用要求。


2.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达到2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达1000小时,或者累计使用时数已达到12000小时,故障多、性能差、可靠性低,经过多次维修无法达到完成基本性能指标。


3.电器设备及机、电、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在1200小时,或累计使用时数超过12000小时,故障多、经多次维修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4.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在800小时以上,或累计使用时数超过8000小时,故障多、性能差,经多次维修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十三条 凡符合上述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校产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学院批准后,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best365网页版登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废仪器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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