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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365网页版登录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22-01-14 10:12:20 发布人:本站编辑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育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和学生权益相关事务有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入学与注册
  (一)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假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必须个人申请,报学校审批,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最长为两年,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学年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成绩考核与评定方式
  (一)按照《best365网页版登录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二)德育考核
对学生德育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主要对学生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操行评定等。操行评定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具体办法遵照《best365网页版登录学生操行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三)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考核
  1.公共体育课既是必修课又是考试课。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要求,由体育教学部制定出考核项目和标准,并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2.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应注明期限及避免体育运动等),经体育教学部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并通过主管校长审批,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需特别注明保健课成绩)。
  3.学生一学期缺课(因病、事假)超过体育课总学时1/3者,不予评定成绩。凡重修,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4.公共体育课学生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根据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健康知识、运动技能、体质健康、课外锻炼、参与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不及格的须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5.《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每年测试一 次,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方能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是学生档案材料的一部分。
  (四)创新创业教育考核
实行弹性学习机制,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参加的各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论文发表、专利获取、自主创业成果、学生参与的课堂研究、项目试验等活动均认定为课堂学习,在相关课程的考核中,可提出申请,由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该课程可加分或免试。
  1.创新创业教育成绩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训练项目及论文、论著、专利等成果;
  (2)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
  (3)创业教育及实践;
  (4)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2.创新创业成绩认定记录与组织管理 
  (1)依创新创业活动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其成绩。同类证书按就高认定成绩,已获其他成绩的成果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创业教育成绩;
  (2)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各二级学院负责材料的审核工作;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二级学院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各二级学院负责核对成绩;
  (4)学校将对创新创业各项活动进行检查与总结,并对成绩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5)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累计超过本专业修读要求的,可以申请替换相关的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成绩。
  (五)学生因入伍、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成绩应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已获得的学业成绩,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条 升级与留、降级
  (一)学生学完本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二)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一学期四门课程以上不合格,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降级。
  (三)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连续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技能训练、岗位实训等),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四)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或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修。
  (五)学生留、降级要重新交付学杂费。
  第十一条 转学与转专业
  按照《best365网页版登录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休学与复学
  按照《best365网页版登录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退学
  按照《best365网页版登录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考勤与纪律
  (一)考勤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生入学后,各二级学院在熟悉档案的基础上以40人左右组成一个班级。
  为加强学习纪律,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完成学习任务,各二级学院以辅导员(班主任)为主,配合学生处认真抓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劳动、军训等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不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记。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的开除学籍。 
  (二)学生考勤
  以班级为单位,二级学院统一管理。
  1.班级的考勤由班长负责。学生课前由班长点名,并在点名簿上记载,交任课教师检查签字。对由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2.每周周末由班长将本班学生考勤周报表填好报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班级留存上联,下联交二级学院统计汇总。
  3.集体外出学习或参加其他教学活动时,其考勤按所在地、厂(场)规定执行,由班(组)长负责全面掌握并由指导教师签字,返校后送交辅导员(班主任)履行考勤周报表送交手续。
   4.每月学生考勤情况由各二级学院 统计汇总,对违纪情况严重的学生应向主管校长汇报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请假
  1.学生请假,均须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的批准权限。3天以内, 由辅导员(班主任) 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由二级学院批准;1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2周以上由主管校长批准; 在外地学习、实习(实训) 的学生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回院后补办请假手续。
  3.因病请假3天以上须有医生证明;因事、因公请假须提交必要的证明。
  4.学生需按请假批准权限办理销假手续。超过准假期限者,销假时须提交有关证明,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超假日数按旷课处理。事假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条按请假批准权限分别由辅导员(班主任)或学生处留存。
  第十五条 奖励与处分
  (一)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根据《best365网页版登录评选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根据《best365网页版登录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作全面鉴定。
  (二)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准予毕业,办齐所有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四)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五)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明,在离校半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六)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降级门数者),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2.发结业证书者,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一年后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七)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前,虽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也不准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先离校。待留校察看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确实表现良好,经主管校长批准,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八)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九)学生毕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离校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办理者,后果和责任自负。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报批。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和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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