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2-22 17:10:09 发布人:本站编辑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养品德高尚技能精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依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我校评估每位学生在校表现的主要办法,是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也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表现成绩、操行成绩、文体活动成绩、社会实践成绩四个部分组成:综合测评成绩=操行成绩(20%)+ 学业表现成绩(60%)+文体活动成绩(10%)+社会实践成绩(10%)。
第二章 操行成绩(20%)
第四条 个人操行总分=基本分60 分+附加分40 分
第五条 个人操行成绩=个人操行总分X20%
第六条 个人操行总分基本分为 60 分,凡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均可得基本分,迟到、早退、旷课及违纪按下表中相应分进行扣分:
类型 | 扣分 | 类型 | 扣分 |
迟到/早退 | -1分/次 | 警告处分 | -15分 |
旷课 | -2分/节 | 严重警告处分 | -20分 |
二级学院通报批评 | -3分/次 | 记过处分 | -30分 |
校内通报批评 | -分/次 | 留校察看处分 | 操行评定基础分为0分 |
不文明宿舍 | -2分/次 |
第七条 个人操行附加分计算方法
1.学生干部按下表中相应分进行加分:
干部职务 主席团、学代会常委会(团总支副书记)/各部门负责人 部长/班长(团支书) 副部长(委员) 干事(宿舍长) 校学生 10 8 6 4 二级学院学生会 8 6 4 2 教导队 8 6 4 2 国旗护卫队 8 6 4 2 广播站 8 6 4 2 各类社团组织 8 6 4 2 班委会 4 2 1
注:身兼多职者,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第一职务得分为该职务加分分值,第二职务叠加 1 分,第三及其他职务不再加分。
2.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教官、优秀护旗手等)按下表中相应分进行加分(注:奖学金不加分):
二级学院 校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3 5 7 10 16
3.先进集体成员(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宿舍、优秀社团等)。
二级学院 校级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1 2 3 4 5
4.每学期全勤者加 5 分(病假或事假不算全勤,公假不做计算在内,没有正规的请假手续按旷课处理);
5.个人参加演讲、征文、经典诵读等按下表中相应分进行加分: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校级 二级学院级 奖励分值 一等奖 16 二等奖 一等奖 14 三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12 优胜奖 三等奖 二等奖 10 优胜奖 三等奖 8 优胜奖 一等奖 6 二等奖 一等奖 5 三等奖 二等奖 4 优胜奖 三等奖 3 优胜奖 2
注:团队获奖者得分均是个人相应等级得分的一半(如获得校级一等奖的团队成员得 3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成绩(60%)
第八条 个人学业表现总分=个人学业基础分70分+学业附加分30分;
个人学业基础分=各科成绩总和/科目数x70%。
第九条 个人学业表现成绩=个人学业表现总分x60%。
第十条 个人学业附加分计算方法:
1.以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有全国统一刊号的出版物上发表1篇加 2分;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类文章1篇加3分(第二、第三作者加分减半);
2.英语通过B级证书加2分、A级证书加3分、四级加4分、六级加5分;计算机通过一级证书加2分、二级加3分、三级加4分、四级加5分;获得其它技能等级证加3分。
3.个人参加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竞赛等按下表中相应分进行加分: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校级 二级学院级 奖励分值 一等奖 16 二等奖 一等奖 14 三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12 优胜奖 三等奖 二等奖 10 优胜奖 三等奖 8 优胜奖 一等奖 6 二等奖 一等奖 5 三等奖 二等奖 4 优胜奖 三等奖 3 优胜奖 2
注:团队获奖者得分均是个人相应等级得分的一半(如获得校级一等奖的团队成员得 3分)。
第四章 文体活动成绩(10%)
第十一条 个人文体活动总分=班级文体活动60分+附加分40分;
个人文体活动成绩=个人文体活动总分x10%。
第十二条 个人文体活动加分计算方法:
1.个人参加大型文体演出或各种文体类活动,按下表中相应分进行加分: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二级学院级 | 奖励分值 |
一等奖 | 16 | ||||
二等奖 | 一等奖 | 14 | |||
三等奖 | 二等奖 | 一等奖 | 12 | ||
优胜奖 | 三等奖 | 二等奖 | 10 | ||
参加 | 优胜奖 | 三等奖 | 8 | ||
参加 | 优胜奖 | 一等奖 | 6 | ||
参加 | 二等奖 | 一等奖 | 5 | ||
三等奖 | 二等奖 | 4 | |||
优胜奖 | 三等奖 | 3 | |||
参加 | 优胜奖 | 2 | |||
参加 | 1 |
注:团队获奖者得分均是个人相应等级得分的一半(如获得院系一等奖的团队成员得 3 分 );同一类型的活动只加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2.个人参加各类体育比赛项目,按下表中相应分数进行加分: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二级学院级 | 奖励分值 |
破纪录 | 20 | ||||
第1名 | 破纪录 | 16 | |||
第2-3名 | 14 | ||||
第4-6名 | 第1名 | 破纪录 | 12 | ||
第7-8名 | 第2-3名 | 破纪录 | 9 | ||
第9-10名 | 第4-6名 | 第1名 | 7 | ||
参加 | 第7-8名 | 第2-3名 | 第1名 | 6 | |
, 参加 | 第4-6名 | 第2-3名 | 5 | ||
第7-8名 | 第4-6名 | 3.5 | |||
参加 | 第7-8名 | 第1名 | 3 | ||
参加 | 第2-3名 | 2.5 | |||
第4-6名 | 2 | ||||
参加 | 1 |
注:团队获奖者得分均是个人相应等级得分的一半(如获得院级第 1 名的团队成员得 3分)。
第五章 社会实践成绩
第十三条 个人社会实践总分=班级社会实践60分+附加分40分
个人社会实践成绩=个人参加社会实践总分x 10%
第十四条 个人社会实践附加分计算方法:
1.完成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假期社会实践(非教学学时内安排的实践)一次加10分;
2.个人参加假期社会实践认定(附:实践方案、实践单位证明、个人实践总结并经二级学院团总支认定)加5分;
3.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讲座1次加1分,各班级负责提供相关数据,二级学院出具证明;
4.参加义务献血1次加5分;
5.志愿服务:校内每次加2分;校外每次加4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其它无法归类的活动或奖项由二级学院学生会认定后提出加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审批后可以积分。
第十六条 所有加分活动为经校团委素质拓展中心认证的项目。
第十七条 凡是被举报有违纪行为或不良行为者,经查实后由学院辅导员酌情扣分。因特殊原因任期不满一年者按该职务加分的50%计算。
第七章 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二级学院书记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调查《办法》的实施二级学院辅导员为组员,负责定期收集测评过程中师生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和不断完善工作;负责每学期各班综合测评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班由班主任、正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文艺及体育委员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其职责是建立全班同学的综合测评档案,及时记录同学在品德、学业、文体方面的变化,每月及时记录、核实、更正同学的加分项目和分数,每月28日-30日间在班级内公布分数汇总结果,递交班主任审核:班主任负责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于下个月第一周的周五将月总结考核成绩录入学工系统。
第二十条 每个学期各班综合测评结果公布后,可在三天公示期内进行申诉、更正,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正式出榜公布。综合测评结果由二级学院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凡同一比赛或学术成果多次获奖者,只记录最高分,不记累计分。
第二十二条 各活动开展方不给予加分,被邀请的表演嘉宾以及协助方由主办活动的组织做加分项。
第二十三条 相同活动只能加一次分。在校领取工资(勤工助学岗位、辅导员助理岗位),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予加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及各二级学院社团协会开展的素质拓展与破冰等内部交流活动不加分,外校联谊活动不加分。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的学生会、相关职能部门下属的学生组织(如院报记者团、膳食委员会、学生党支部等)加分项先由自己所属单位审核盖章,再交校团委加分条认证中心审核盖章。各社团、协会加分名单需先上交至社团联合会进行初审,并自行下载加分条去社团联合会处盖章。再把加分名单及加分条移交至校团委加分条认证中心进行终审和盖章(社团、协会活动的加分条需有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的两个章才有效,否则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学校教职工可随时向二级学院反映该二级学院学生的行为表现情况,二级学院有责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实事求是地对学生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二十七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 5分,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执行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德、智、体、美、劳五方面的加分、扣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团委)备案,并向全校学生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期起执行,原条例作废,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